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闽08执保12号

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5日以(2017)闽08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闽08执保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龙岩市永定区门农行旁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定国用(2010)第A1778号],永定区凤城镇沿河东路天鑫广场1、2幢201(1488.53平方米)、301(2805.14平方米)房产(合计4293.67平方米),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4日止。现因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经原告申请,继续查封上述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继续查封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龙岩市永定区门农行旁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定国用(2010)第A1778号],永定区凤城镇沿河东路天鑫广场1、2幢201(1488.53平方米)、301(2805.14平方米)房产(合计4293.6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登记手续。

附:(2017)闽08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1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陈煌华联系电话: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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