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钟爱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应雄,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年芳,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圆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土圆楼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案涉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仅消防防火性能验收因天鑫公司违规建设原因至今不具备申请验收条件,原判决认定案涉消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未完工,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案涉消防工程未完工的主要依据为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但公证机关并非专业技术机构,其并不具有认定案涉工程是否完工的专业资格。《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函》、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龙岩市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会议纪要》等诸多优势证明文件可以证明案涉消防工程早已完工。2.案涉消防管材已过保修期,消防管材爆漏水系在保修期届满后发生,原判决认定由土圆楼公司承担消防管材保修期届满后的爆漏水修复责任,缺乏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初验,因天鑫公司超规划指标建设等特殊原因,2016年7月6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于案涉工程已建成且无法整改的实际情况,同意采取“让步验收”方式。天鑫公司亦实际认可工程已竣工,于2015年4月22日办理了工程移交手续,实际接收、占有、使用工程。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一直拖延至2016年9月1日才正式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应以土圆楼公司提交初验申请之日,即2015年3月18日。依据双方约定,住宅小区内给水、排水管道等配套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案涉消防管材保修期于2016年3月17日就已届满,土圆楼公司再无义务和责任对案涉消防管材进行保修或更换。3.天鑫公司送检的消防管材不是土圆楼公司实际使用的管材,检测结论对土圆楼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原判决片面采信该检测报告,并据此认定案涉工程管材质量不合格,缺乏证据证明。天鑫公司送检的消防管材规格型号为“dnl60mm,1.25MPa”,而双方确认的竣工图可以证明,土圆楼公司实际使用的消防管材规格型号为“dnl60mm,1.00MPa”,二者明显不一致。4.土圆楼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已将一套消防验收资料移交给天鑫公司,双方办理了书面移交手续,并签署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收讫证明》。若有缺件,应以消防验收部门出具的《补件函》为准。原判决在天鑫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定已移交验收资料“只是一部分检验报告,并非消防施工和消防验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判决未认定天鑫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案涉工程于2015年4月22日移交天鑫公司使用,于2016年9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案涉工程存在未经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天鑫公司无权在案涉消防管材保修期届满后仍要求土圆楼公司彻底解决好消防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爆漏水问题。2.土圆楼公司项目经理个人无权代表土圆楼公司向天鑫公司作出“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施工图纸内容部分安排验收并取得消防合格证”的承诺,该承诺对土圆楼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案涉工程因天鑫公司超规划指标建设,被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目前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已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后续手续。因此,即便前述承诺对土圆楼公司具有约束力,在案涉工程本身存在违法建设,依法不能办理消防验收的情况下,该承诺在法律上也无法实现,其责任不在土圆楼公司,但原判决却支持案涉违法建设项目取得消防合格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2017年3月13日出具的(2017)闽龙永证民字第215号《公证书》,系对案涉消防工程现状进行保全证据。该《公证书》客观反映案涉消防工程现场情况,能够证明案涉消防工程尚未完成。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2013年2月22日在案涉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上明确要求,本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土圆楼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2016年9月1日《竣工验收报告》,在审查项目中虽列有消防工程,但从《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表》《工程质量评定表》上看,没有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的相关内容。土圆楼公司提供的《关于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完工移交函》上,土圆楼公司注明“施工项目部未完成工程不在内”,天鑫公司加注“裙楼以下不在此移交范围之内,和屋顶、外墙不在此移交范围之内”,故该移交函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均已完工并移交的事实。土圆楼公司提供的龙岩市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会议纪要》上虽写有“工程项目已全部施工完成”,但因该站并非消防工程设计审核、验收主管机关,其所表述的工程项目不应包含消防工程。土圆楼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监理单位福建宏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虽写有“施工单位已完成包括土建、安装、消防等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但并无相关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予以佐证,且与《公证书》证明的消防工程现场情况不符。土圆楼公司2016年9月27日向天鑫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亦明确表明案涉工程尚未进行消防工程验收。根据以上情况,一、二审法院对土圆楼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认定土圆楼公司未完成消防工程,并无不当。从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查情况看,土圆楼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在通水后存在明显的爆漏水现象。因案涉消防工程未经验收,尚未进入保修期,一、二审法院判决土圆楼公司应修理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环网主管存在的爆漏水问题,事实依据充分,亦无不当。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出具的(2018)闽龙永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证明天鑫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对天鑫财富广场地下环网管道进行开挖并截取三段PE管的事实,土圆楼公司工作人员还在PE管上作了标记。土圆楼公司虽主张送检的管材被调包,但并无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土圆楼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收讫证明》,天鑫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证明土圆楼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将一套消防验收申请资料移交给天鑫公司。但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述资料并不完整,且部分检验报告已过期失效。一、二审法院判决土圆楼公司应向天鑫公司提交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事实依据充分,亦无不当。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土圆楼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但土圆楼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天鑫公司存在擅自使用案涉消防工程的事实。曾应雄是土圆楼公司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列明的项目经理,曾应雄就案涉工程相关事项向天鑫公司出具《承诺书》,系其在职权范围内以土圆楼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对土圆楼公司发生效力。一、二审法院判决土圆楼公司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相关行政机关对案涉工程存在建设违法行为尚在处理中,且告知天鑫公司可以重新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故土圆楼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违法建设项目取得消防合格证,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

综上,土圆楼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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