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3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416684892。

法定代表人:钟爱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应雄,该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532212768。

法定代表人:刘年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房地产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圆楼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土圆楼建设公司对本院(2020)闽0803执7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土圆楼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请求中止执行(2020)闽0803执761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及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事实与理由:

(一)执行申请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人)在2017年3月1日已把更改天鑫财富广场1#、2#楼消防工程设计变更承包给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而且前述公司已把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的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等材料采购并放置在天鑫财富广场一层大厅内,申请人无须再对上述项目的施工。本案中“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的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的施工”,是消防主体工程竣工后进入到消防设施安全性的验收阶段,在验收前数天进行安装的工程尾余项目,仅是相关的一些设施而已,这些设备中的灭火器有使用年限,有保质期,消防水带易丢失或被人破坏。要求“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的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的施工,并达到消防验收的标准”之基本事实缺乏法理、道理和证据,理由是这些仅是“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的属于消防验收前数天才安装的消防设备”,根本构不成消防工程项目未完工无法验收的情况事实,这是其一;至今没有安装以上设备的主要原因有:①执行人拿着申请人提供的消防验收资料不去申请消防验收,借故拒不给付工程款;②本案中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消火栓,消防水扣,消水带,灭火器等设施设备”不含在非法转包给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分包合同里的工程,且事实是包括在上述的“非法分包合同里的项目”,判决一中所指的设备太阳雨公司已经采购放在天鑫财富广场了(有照片为证),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通知再审申请人的情况下与太阳雨公司签订的非法转包施工合同,也可证明太阳雨公司接建了上述设备的安装工程,反之,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太阳雨公司接建后,上述所指的设备安装有哪一部分是属于“申请人”要继续完成的。仅凭《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不考虑后面的情况,这种断章取意,片面有选择性,针对性地采信证据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判决一中,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天鑫财广场消防工程中的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水带,灭火器的安装,并达到消防验收标准”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申请人的责任。

(二)案涉消防工程早已竣工且已过了保修期。

1、本案中的天鑫财富广场建设工程已经2015年3月18日,土圆楼公司申请初验,2015年4月22日,土圆楼公司与天鑫公司办理了工程移交手续,因天鑫公司违规超规划指标建设等原因,在龙岩市永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让步验收”下,案涉工程在2016年9月1日竣工验收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二)》第一条的第二款第二目,工程竣工验收了的,再诉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基础和主体外,人民法院均不采纳,而该判决“消防栓地下环管网暴漏水问题”,显然不属于“基础和主体”问题,这是“适用法律错误”。再说,原判决采用执行人的关于该环管网的检测报告(执行人私自送检的),申请人对该检测报告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由于检测消防管的型号与申请人(施工方)建设用的管子的型号不一致,管子已经被调包送检了,这本不应该采纳的,在证据公正复查回复中,也明确了只是对现场情况的公证,并未对截取的管子作封存公正送检,对专业性问题也未作公正,而这些问题一,二审法院均未给予查明事实真相,而且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要求挖开消防地下环管网的管子进行核实查验和重新鉴定均没有得到支持。并且申请人多次运送设备进场并派工人进场作业,挖开地下环管网验证并将本不属于申请人负修复责任的给予修复,均遭到执行人阻挠无法修复施工。故执行二要求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彻底修理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消防栓地下环管网主管爆漏水问题,直至达到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的成就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执行通知书第三四条完全是自相矛盾、冲突的,申请人根本无法履行,这使得申请人永远无法成就,致使得申请人颓废状态无法再有经营可能本案中的“执行三,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交给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完整的、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执行四、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其承诺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施工图纸内容部分,安排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上述两个判决单独看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把三,四放到整体中看,这是两个互不包容,相互排斥的事件,即把判决三命名为事件“A”;判决四命名为事件“B气则A事件发事,B事件就一定不发生,反之,事件B发生,事件A也一定不会发生。执行三要申请人提供完整的合格的消防验收资料给执行人(实际是申请人已经把消防收所需材料根据执行人的要求提供了),执行四又要申请人完成承诺,去申请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一方面:被申请已经把消防验收材料从申请人手中拿去了,不去申请消防验收,另一方面:要申请人去申请消防验收,消防验收材料在被申请那里,申请人没有资料又如何申请验收。把执行三、四统一成整体,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事件。这样的执行成了永远无法成就的事实。退一步讲,就算执行人讲验收资料不完整,有9份过期失效,自始至终执行人没有证明和指出缺了什么材料(由于执行人无任何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证明缺少的验收资料应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方为可靠),哪几份无效,为什么无效?叫申请怎么去提交资料?而且申请人的承诺书,执行人已经同意主动放弃要申请人兑现了,被申请主动跟申请人讲,他自己去申请更容易验收通过(有录音为证);再退一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公安部第106号令及公安部有关消防验收申请主体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的主体是“发包方”,在此即是执行人才是申请消防验收的适格主体。

(四)本案所涉及的义务没有任何的经济标底,且申请人目前已陷入困境,账上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申请执行,申请人财务状况更是雪上加霜,恳请贵院对申请人的账户给予解封。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虽然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申请人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以挽救申请人企业于危亡。

天鑫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经本院查明,天鑫房地产公司与土圆楼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8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经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8民终1566号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后,已于2019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土圆楼建设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鑫房地产公司向本院的申请强制执行:一、土圆楼建设公司立即完成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的消防水枪、消防接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的施工,并达到消防验收标准;二、土圆楼建设公司立即彻底修理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消防栓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爆漏水问题,直至达到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的成就条件;三、土圆楼建设公司立即提交给申请人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四、土圆楼建设公司立即完成其承诺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施工图纸内容部分安排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闽0803执76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圆楼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土圆楼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土圆楼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2020)闽0803执7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并要求解除被冻结账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即本院作出的(2019)闽08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土圆楼建设公司以不服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准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提出异议阻却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土圆楼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系本院另外的执行案件所冻结,本案所涉属于行为执行,并未冻结土圆楼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土圆楼建设公司要求解除其银行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广勇

审判员  吴慧华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晶晶

书记员赖静(代)

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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