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民终1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添,广东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年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圆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添,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年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土圆楼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天鑫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的事实是天鑫公司完全歪曲客观事实和纯属违背房屋建设施工工程实际的滥诉,甚至涉嫌虚假诉讼,居然还全部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的枉法判决。

(1)天鑫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土圆楼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即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土圆楼公司承包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的消防工程(包括部分变更工程)。土圆楼公司已经提供了如下的证据:证据1《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据6龙岩市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终止考核评价申请表》;证据10、1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6〗5号《专题会议纪要》、永质监〖2016〗13号《关于对天鑫财富广场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擅自施工进行处理的请示》;证据19福建宏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第5点: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中的标准以及证据14和证据3和4,均证明了案涉的“消防工程已严格照天鑫公司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图纸施工完毕”。天鑫公司提供的证据30:其与太阳雨公司签订的《原消防工程未完成的接建和整改承包合同》很明显是天鑫公司为达到歪曲事实之目的,和太阳雨公司为损害他人利益串通而签订的,是虚假的合同。因为土圆楼公司已严格按合同施工并竣工,太阳雨公司接建的工程并非是土圆楼公司未完成的工程,而是天鑫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新增的消防工程,与土圆楼公司无关!可见天鑫公司诉请的所谓要求土圆楼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义务纯属无稽之谈,毫无合同依据。2017年3月1日天鑫公司与太阳雨公司签订了《原消防工程未完成的接建和整改承包合同》,但在2017年3月11日,在公证处进行公证的现场,指明“消防工程与设计图纸和消防规范存在出入”的人员系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罗加明,两者就案涉工程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该太阳雨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够参与本次的公证,而在公证机关在2017年3月11日,现场公证结束后,天鑫公司为了使该公证行为的合法化,又于2017年3月16日,重新与太阳雨公司签订了《原消防工程未完成的接建和整改承包合同》。这一系列的行为表明,天鑫公司试图掩盖其事先与太阳雨公司串谋策划公证相关事宜的事实。因此,该公证书不能够反映出案涉工程现场的真实情况。在土圆楼公司提交的2019闽龙证永结字第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中,公证处也明确注明了,关于现场状况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规范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是否已经完工,并非是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还有涉案的工程,在2016年9月1日竣工后,至2017年3月13日,有5个多月的空白时间,那这段时间里面。天鑫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改建,对该工程进行的大量的改建、增建、拆除和破坏,该事实主要有中庭的封堵、一号楼电梯前室通风窗的封堵、1号楼屋面增建一层、2号楼已入住单身公寓内的消防喷淋管的拆除及2号楼的楼梯通道私自开窗等这些破坏性的改建的事实,土圆楼公司均提交了补充的证据材料来证明上诉主张。

(2)天鑫公司的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土圆楼公司3日内处理解决好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消防栓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全部问题。该诉求是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全部问题是属于什么问题?是质量问题还是其他因素问题,都不清楚,更不知道造成问题的责任归属问题?实际上即使存在问题,这也不是土圆楼公司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也不是法官凭视觉感观就可断定是谁负的责任。因为这是埋在地下的管道,有复杂的地理因素或者环境因素影响着管道的使用,这必须要有权威技术部门或合法的鉴定机构在有符合资质的技术人员经现场勘验和了解施工工序甚至地质资料等的情况下,经科学鉴定才可以判定的。假如是有人故意利用外因人为加压,当气压加到25kg时,再强的管道均可坏裂。退一步说,土圆楼公司提供的证据16、17、18及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第6款之约定保修期为1年,显然管道的使用早已经过了保修期,保修期届满后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均是天鑫公司自行解决,与土圆楼公司无关,爆水问题作为判定工程完工与否更是没有道理的。还有几个关键的时间点,即2016年3月17日消防管保修期届满;2015年3月18日申请初验;2015年4月22日,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2016年9月1日完成竣工验收。因此很明显爆水责任归谁需经技术鉴定,方能查明责任主体,且实际竣工日期应从提交申请初验之日和保修期起算日算起,这是再简单不过的事实和道理,关于天鑫公司向法庭出具的《检验报告》,土圆楼公司一再向一审法院反映,陈述天鑫公司送检的管材是调包送检得出的检测报告,土圆楼公司申请现场勘察未获支持,该《检测报告》之证据不可采信的强烈意见,但没有得到原审法院的支持,强行采信有重大造假嫌疑的证据,实在令人感到无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不应支持天鑫公司主张的权利,遗憾的是土圆楼公司的抗辩未能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3)天鑫公司的诉讼请求3:请求判决土圆楼公司3日内提交消防工程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土圆楼公司提供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这是伪命题,居然也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这样的判决不知是玩文字游戏,还是拿法律的公平正义当着枉法的工具。事实是土圆楼公司一再向法庭抗辩称,土圆楼公司已经提交了足以可申请消防验收的相关材料并签收了。而根据建筑行业的规定和消防部门的关于建筑行业申请消防验收的规定,申请消防验收必须是建设方申请,在本案中是天鑫公司先去申请消防验收要在“前”,经消防部门审核后,方能知道提交去的验收材料是否符合验收要求,不符合需天鑫公司补充什么材料,根据消防验收部门列出的清单,由土圆楼公司配合补充。所以这是伪命题。证据31证明了在2016年10月8号天鑫公司接收了“消防工程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同时证明了土圆楼公司已经完成了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至于变更后的消防工程验收是施工合同之外的附加工程,与土圆楼公司无关,也与本案无关。

(4)天鑫公司的诉讼请求4:请求判决土圆楼公司兑现2013年11月26日和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承诺。一审法院无视土圆楼公司反复向法庭提出的天鑫公司法人代表刘年芳私刻公章,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违法事实,并对土圆楼公司要求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视而不见,不去依法揭露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反而把这样有重大违法嫌疑的证据作为损害土圆楼公司合法权益的依据而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公安部第106号令及公安部有关消防验收申请主体的强制性规定,这两份承诺书的合法性、有效性明显地存在问题,一审法院避轻就重,区别对待地采纳各方的证据着实让土圆楼公司感到司法公正之路的漫长!除上述之外,土圆楼公司在判决前的审理期间也多次补充证据,证明了天鑫公司提供的多份证据材料是内容存疑的伪证,无效证据内容,天鑫公司为掩盖事实真相,还故意刁蛮无理阻挠土圆楼公司对现场进行开挖,原因是害怕暴露被上诉人制造虚假内容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违法事实。

天鑫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土圆楼公司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土圆楼公司没有全部完成其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属于土圆楼公司的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其完成未完成工程认定事实清楚。

1、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未施工完成,这是业经龙岩中院、永定区人民法院等几级法院现场察看确认的,亦是经过永定公证机关公证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2、土圆楼公司未施工完成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天鑫公司在多次发函要求土圆楼公司完善施工未果后,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完成,但目前尚存在消防水枪、消防接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未完成,这是土圆楼公司施工内容的部分,不属于由第三方完成的内容,没办法由第三方完成,因此一审判决土圆楼公司完成是正确的。

3、在2016年9月1日进行的竣工验收仅仅只是土建、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未包括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天鑫公司提供的永定住建局《情况说明》等证据完全能够证明这一事实。

4、天鑫公司与太阳雨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履行,天鑫公司亦已支付对价款,土圆楼公司一下子说这是虚假的合同,一下子又说这是擅自改变设计新增的消防工程合同,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只能证明土圆楼公司的无法自圆其说,妄图狡辩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二、根据天鑫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组织的三方共同现场勘察的结果等事实,均可以认定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存在严重的爆漏水等质量问题,消防工程的正常通水自检都无法完成,且该消防工程土圆楼公司并未移交给天鑫公司。土圆楼公司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具有合同修理解决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土圆楼公司应处理好这些质量问题证据确凿充分。

1、土圆楼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存在严重的爆漏水问题,这有公证书予以公证,天鑫公司也多次发函给土圆楼公司,土圆楼公司实际上也进行了几次修补,只做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处理方式,但没有彻底处理好,这些均说明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2、同时,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三方(当时在场还有中院另一案件的审判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爆漏水问题清清楚楚的出现在各方面前,这个过程法院还录制了视频,就这样明显的事实,土圆楼公司还妄图予以狡辩,恰恰说明土圆楼公司的极度不负责任、睁着眼睛说瞎话,说是有人故意利用外因人为加压等,这样的狡辩,不能自圆其说,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是人为破坏行为等,因此这样的狡辩不能够认定。

3、2015年3月18日的初验申请(未通过)、2015年4月22日的工程移交(土圆楼公司主动移交)、2016年9月1日的竣工验收,均未包括土圆楼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这是铁的事实,如前所述,有诸多证据予以证实。

三、土圆楼公司至今没有将消防验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提供给天鑫公司,违反了其作为施工人应尽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土圆楼公司在一审中对于其是否提供了消防验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仅提供了“收件单据”这一小部分证据,但是从该证据可以看到,土圆楼公司提交给天鑫公司的只是一部分检验报告,根本不是消防施工和消防验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同时即使是这些不齐全的检验报告,也还有很大一部分在提交的时候都已经是过期报告,根本不能够作为验收资料使用。根据土圆楼公司作为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消防工程的验收资料绝大部分应由其提供,这是土圆楼公司义务,一审法院作出此项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四、土圆楼公司在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作出了“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施工图纸内容部分安排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承诺,该承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土圆楼公司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合理合法。

1、土圆楼公司对于自己承接的消防工程,分别作出了多次的承诺,这些承诺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天鑫公司诉请要求土圆楼公司履行《承诺书》中的内容同样应该予以支持。

2、对于《承诺书》中的公章,土圆楼公司虽然狡辩说是虚假的公章,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恰恰相反,为了更进一步证明自己的主张,天鑫公司还委托了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公章、签字、手印的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完全能够证实《承诺书》是土圆楼公司的项目部和项目经理作出的,这样铁的事实、铁的证据土圆楼公司再如何狡辩也是无法推翻的。

综上,土圆楼公司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天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土圆楼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即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被告承包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的消防工程(包括部分变更工程);2、判决土圆楼公司在3日内处理解决好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消防栓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全部问题;3、判决土圆楼公司在3日内提交在消防工程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被告)提供的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4、判决土圆楼公司兑现2013年11月26日和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承诺;5、判决土圆楼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10月2日,天鑫公司与土圆楼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土圆楼公司承建天鑫财富广场工程。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中工程内容:土建、水电、消防。二、工程承包范围:按施工图加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建筑面积约28000㎡。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按双方签订基础砼垫层施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30天(地下室与地上三层和单身公寓的二次装饰及附属工程时间另定)。四、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本工程确定的结算下浮率K为2.5%。六、合同价款金额约36800000.00元。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专用条款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叶向高,职务:总监理工程师。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温昌林,职务:总工程师。张应祥,职务:现场代表。7.项目经理:曾应雄,职务:项目经理。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2)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4)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长工期的;(5)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期。13.2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七、材料设备供应。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三材、特殊贵重材料门、窗、电线、电缆、不锈钢材、镀锌钢管、焊接管、配电箱、柜按发生时具体价格签证。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内容应五天内回复,如未回复则按施工单位提交内容确定,当发包人提出的价格承包人无法采购时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并支付该材料款,从承包人的每期进度预付款中扣回已用的材料款;八、工程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的,其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参照招标须知第13.6款规定调整,其合同借款的调整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3款的有关规定。29.2施工中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中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其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参照上款规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3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结算编审。(2)竣工验收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在初验合格提交竣工报告后二十八天内如发包人未办理好竣工验收手续则发包人默认承包人承建工程已竣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定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6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总工期提前十五天不计奖励第十六天起每一天奖励6000元。十一、其他。47.7.2条款约定,消防系统由发包人安排负责验收,承包人提供一切合格资料。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1年10月22日,土圆楼公司承建的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开工。2013年11月26日,土圆楼公司向天鑫公司承诺:“我公司负责对该天鑫财富广场中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施工图纸内容部分安排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土圆楼公司项目部经理曾应雄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2014年2月19日,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未完成工程进行协商并形成《协调会议纪要》。同日,土圆楼公司项目部经理曾应雄出具《承诺书》,承诺:“保证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天鑫财富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内施工内容及部分变更工程,工程质量合格资料齐全交付初验(如遇重大变更,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盖上项目部印章。2015年3月18日,土圆楼公司申请工程初验,同年4月22日土圆楼公司出具《关于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完工移交函》,将完成的项目工程(施工项目部未完成工程不在内)移交给天鑫公司。2015年4月29日,天鑫公司接收“天鑫财富广场裙楼以上土建部分”工程。2016年9月1日,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9月27日,土圆楼公司就工程结算和必须向业主方提交消防验收资料,出具《承诺书》,向天鑫公司承诺:1、在贵公司签收后提交给我公司竣工结算报告十日内,我司必须向天鑫公司提交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我司范围的相关材料,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部提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我司承担。2、在消防验收期间若消防支队提出整改内容或要求补充提交资料,我司必须立即在提出的当天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贰天)配合按消防支队的要求完成。3、在贵公司签收我司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至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止,该期间我司不得向贵公司提出任何其他条件;但是如在消防工程验收中出现我司原因无法通过验收则暂停工程竣工结算时间,我司不得向贵公司提出任何条件;如因贵公司原因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则与我公司无关。4、我司同意双方于2011年10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之规定的审查期限由30日变更为60日。我司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资料接收清单及相关的签证和签收,施工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经龙岩市消防支队确认齐全的当日,即为造价审核期限的计时开始日。5、在该工程结算终审前贵公司不得对我司提出除消防工程外其他条件。

2016年10月8日,土圆楼公司向天鑫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福建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6份、检验报告29份(其中有9份已过期失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消防工程进入验收前的准备阶段,天鑫公司发现消防工程尚有部分未完成,除消防水枪、消防接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未配置外,还有未完成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正压送风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工程。2017年1月17日,因土圆楼公司施工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天鑫公司发函《关于永定县天鑫财富广场竣工验收前需完成的相关工程和各系统调试以及整改项目的通知》给土圆楼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2017年2月16日,土圆楼公司委托律师回复《律师函》称:一、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于2017年2月3日通过消防监督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核,在此之前,并不具备申报消防验收条件,由此造成的验收迟延应当自行承担;二、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已经通过贵公司组织的初验、竣工验收并移交贵公司使用,应视为包括消防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已经竣工并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鉴于目前消防工程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请贵公司立即履行申报消防工程验收的义务。三、因工程已交付贵公司使用,目前工程处于保修阶段等内容。2017年3月11日,天鑫公司对土圆楼公司完成与未完成的消防工程申请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2017年3月13日,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出具(2017)闽龙永证民字第215号《公证书》。2017年3月16日,天鑫公司就土圆楼公司未完成的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和整改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正压送风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工程,另行发包给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2017年7月2日开始至2019年1月9日,天鑫公司陆续发现土圆楼公司施工的消防室外环管出现裂缝爆水问题,陆续7次发函给土圆楼公司,要求派员处理、更换全部消防环管。期间,天鑫公司申请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对爆水点、漏水点开挖、地下环网管道(PE管)进行开挖截取、标记等进行公证。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分别出具(2018)闽龙永证民字第237号、263号、384号及(2019)闽龙永证民字第34号证据保全《公证书》。2018年7月24日,天鑫公司将2018年6月12日截取的PE管(经公证处证据保全),委托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不符合GB/T13663-2000标准要求”。

本案诉讼期间,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天鑫财富广场室外消防管道的通水检测情况及消防环网主管的漏水问题进行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可以确认,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在通水后确实存在明显的爆漏水现象,当消防供水主管道总阀开通后水冒出地面,再关闭总阀门则停止冒水,水压力表在短时间内急剧下降的情况。

另查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当提供《综合竣工验收资料》外,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还需要提供: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的竣工图纸);3、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清单;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监理单位身份、资质核查表;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天鑫公司的4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天鑫公司与土圆楼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消防工程由天鑫公司发包给土圆楼公司施工,并由其采购相关的消防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为施工单位的土圆楼公司应根据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对土圆楼公司至今未完成的消防工程(不含发包给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项目):消防水枪、消防接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应继续施工完成。从现场勘查的情况,以及天鑫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资料,可以认定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在通水后确实存在明显的爆漏水现象,结合天鑫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以及双方之间的多次往来函件,能够证实土圆楼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地下环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于诉前多次重复开挖修复,给天鑫公司及住户带来困扰,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土圆楼公司辩解只需针对漏点进行修复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天鑫公司诉请要求土圆楼公司彻底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环网主管存在的爆漏水问题,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采纳天鑫公司诉请的处理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问题,直至达到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的成就条件。关于天鑫公司诉请,由土圆楼公司提交在消防工程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天鑫公司诉请:土圆楼公司承诺的:负责消防工程施工直至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同时负责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竣工图纸,依法应当提供。土圆楼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土圆楼公司应按新的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验收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的消防水枪、消防接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的施工,并达到消防验收标准;二、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彻底修理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消防栓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爆漏水问题,直至达到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的成就条件;三、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交给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四、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内完成其承诺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施工图纸内容部分安排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土圆楼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以下事实有异议:1.2013年11月26日,土圆楼公司向天鑫公司承诺的内容并非土圆楼公司能够完成,根据《消防法》,申请消防验收是由建设单位即天鑫公司来完成的。2.一审认定“还有未完成的工程”不是事实,实际上都是已经完成的工程。比如消防水枪、接扣、灭火器等,在消防部门通知验收时,可以提前几天就准备好的。3.天鑫公司所送检的材料并没有经过公证处的证据保全,在土圆楼公司提供的2019闽龙永政决字第1号公证处复查决定书对384号公证书说明了只是对天鑫公司开挖管材的过程进行公证,但天鑫公司并未对挖出的管材的送检过程进行公证,因此挖出的管材和送检的管材是否一致,384号公证书不能确认。土圆楼公司对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没有异议。天鑫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土圆楼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公证复查决定书,证明:1.对(2017)闽龙永证民字第215号《公证书》作出复查,仅对现场状态进行保全,不对消防专业性问题作出证明。2.对(2018)闽龙永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作出复查,对天鑫公司送检过程并没有进行公证。证据二、《公证书》,证明:龙岩市住建局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了消防工程作出明确的答复。证据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报告,证明:天鑫公司对消防工程的分项在2016年6月6日进行了验收调试。

天鑫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1、(2017)闽龙证字第215号公证书,天鑫公司也没有证明说是公证单位对消防专业问题作出证明,仅仅是要求公证单位对土圆楼公司当时消防工程未做完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根据公证单位的现场状态保全公证完全可以证实土圆楼公司承接的消防工程在公证时是处于未完成状态。2、天鑫公司的送检过程虽然没有进行公证,但是从检验单位对送检检材(管道)的拍摄照片可以看出,送检的管道就是(2018)闽龙永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所挖掘出的管道,上面还有土圆楼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因此能够认定送检管材的真实性有效性。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1、首先,由于公证诉求没有特别指明是天鑫财富广场,因此由于个案的不一致性,无法认定该回答就是针对天鑫财富广场的2016年9月1日竣工验收所作出的回答;2、该回答人员不是天鑫财富广场参与土建验收人员,因此它的回答的准确性无法认定;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2015〕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如果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有提供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则住建局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的内容是包括了消防验收的,但如果没有提供消防工程专项验收的内容,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包括消防验收。天鑫财富广场在2016年9月1日前已根据规定向住建局提出不将消防工程专项验收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住建局作出专题会议纪要同意,故天鑫财富广场的此次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是没有包括消防验收。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1、该报告仅仅只是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而不是整个消防工程系统的调试。土圆楼公司无法提供整个消防系统的调试,说明消防工程在土圆楼公司手中未完工。2、从调试报告的内容可以看出,仅仅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就存在诸多问题未解决,这恰恰证明土圆楼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未完工且存在质量问题。

天鑫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报告、龙岩市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6〕8号专题会议纪要,证明:土建方面的验收是2016年9月1日,当时为了向住建局提出土建部分先验收通过,要求天鑫公司的消防工程要单独验收,不在此次的土建验收范围内,后质监局同意,才于2016年9月1日单独进行土建、水电的验收,未包含消防验收。

土圆楼公司质证认为,两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原则上不予质证。天鑫公司将消防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混为一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消防工程验收包含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消防验收是消防支队对消防工程进行功能性的验收。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竣工验收前不必提供消防合格证明书面资料,消防验收是指消防支队的功能性验收,不是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消防工程验收。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

土圆楼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但不能证明其主张。对证据一,(2019)闽龙永证决字第1号《公证处复查决定书》维持了(2017)闽龙永证民字第215号《公证书》和(2018)闽龙永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7)闽龙永证民字第215号《公证书》是对现场状况进行保全公证;(2018)闽龙永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是对天鑫公司开挖管材的过程进行公证。对证据二(2019)闽龙闽证内民字第4227号公证书,无法认定其就是针对天鑫财富广场2016年9月1日的竣工验收。对证据三,该报告仅仅是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而不是本案所诉的消防工程系统调试。

天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2016年9月1日天鑫财富广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未包含消防工程专项验收。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以及在二审中的陈述,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天鑫公司的四项诉讼请求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消防工程由天鑫公司发包给土圆楼公司施工,并由其采购相关的消防器材。土圆楼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与天鑫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根据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对土圆楼公司至今未完成的消防工程(不含发包给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项目):消防水枪、消防接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应继续施工完成。土圆楼公司上诉主张“案涉消防工程已严格按照天鑫公司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图纸施工完毕”,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以及天鑫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资料,认定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在通水后确实存在明显的爆漏水现象,结合天鑫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以及双方之间的多次往来函件,证实土圆楼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地下环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理由充分。土圆楼公司上诉主张,《检验报告》送检的管材是调包送检得出的检测报告,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认定土圆楼公司应彻底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环网主管存在的爆漏水问题,并支持天鑫公司该项诉请正确。土圆楼公司应处理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问题,直至达到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的成就条件。土圆楼公司是本案消防工程的承包方,向发包方(天鑫公司)在消防工程验收前提供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土圆楼公司上诉主张,天鑫公司在2016年10月8日接收了消防工程验收所需的所有资料。对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土圆楼公司提交给天鑫公司的只是一部分检验报告,并非消防施工和消防验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故土圆楼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土圆楼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和2014年2月19日向天鑫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系土圆楼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真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土圆楼公司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土圆楼公司上诉主张两份承诺书的合法性、有效性明显存在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土圆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张煌忠

审判员  范文祥

审判员  陈水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吴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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