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3民初1019号

原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532212768。

法定代表人:刘年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416684892。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应雄,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应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圆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3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年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应雄、曾应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鑫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即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被告承包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的消防工程(包括部分变更工程);2、请求判决被告在3日内处理解决好被告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消防栓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全部问题;3、请求判决被告在3日内提交在消防工程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被告)提供的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4、请求判决被告兑现2013年11月26日和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承诺;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永定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内容为天鑫财富广场的土建、水电、消防”。现被告承接的本案工程于2011年10月22日开工,本应于2013年4月3日完工,但被告一直到2016年9月1日才仅仅完成土建方面单项竣工验收,整整推迟了1247天,而消防工程直至今日还未完工,严重影响到广大购房业主产权证的办理。然而被告承接的消防工程不但没有全部完工,并且原先前期已经做完的部分消防工程在尚未验收的情况下、仅仅是常压试水时就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最严重的是室外消防栓地下环网主管部分,自2017年开始至今已在常压通水情况下测试时就在短时间内陆续出现多次开裂爆水,更无法达到消防验收的条件,导致消防验收迟迟无法进行。出现问题后,司法公证处对该质量问题进行多次公证,原告也多次发函给被告,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拒不前来处理。2018年7月24日,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作出检验报告,对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消防管进行检测,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因被告与原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在该案中依法提起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反诉,后原告对反诉部分撤诉,法院同意撤诉,该撤诉裁定已生效。但原告撤诉后,被告还是不愿意前来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不但未施工完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而且已经做完的地下环网主管部分常压试水就出现严重的开裂爆水或者水压急剧下降,说明被告施工的埋入地下的消防环网主管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同时由于这些出问题的环网管均是深埋在地下,原告作为开发商自身没有这个技术进行处理,为确保天鑫财富广场的消防工程能够及时竣工验收,不会影响广大购房群众的产权证办理,原告无奈,只好单独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判如诉请。

被告土圆楼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土圆楼公司)认为被答辩人(天鑫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即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承包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的消防工程(包括部分变更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如下:1.土圆楼公司证明合同内消防工程已完工的证据具有法定优势证明力。土圆楼公司提交的证明案涉工程合同内消防工程已完工的主要证据为《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详见证据1)及龙岩市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终止考核评价申请表》(详见证据6),该《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查项目及内容”一栏中,明确记载“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本系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建设工程行政法规、规章制作的制式文件,其填写、出具、备案等均必须符合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规定,案涉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必须以“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为前提,且验收过程系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完成。因此,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从形式、内容到形成过程,均符合“公文书证”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其证明力大于被告其他书证。2.同时,《龙岩市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6】5号《专题会议纪要》(详证据10)和永质监【2016】13号《关于对天鑫财富广场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擅自施工进行处理的请示》(详证据11),均明确记载“工程项目已全部施工完成”;案涉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福建宏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亦明确记载:“施工单位已完成包括土建、安装、消防等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详证据:19)。上述证据材料,前者属公文书证、后者为受雇于建设方即与天鑫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提供的对其不利的证言,依法均具有法定的优势证明力。3.土圆楼公司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划分中第5点: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中的标准(详证据21),消防工程已严格照被天鑫公司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图纸施工完毕(要说还有未完工程,只剩灭火器没有放上和消防栓的水带没安装,为了防盗、防老化,这个是验收时提前一,二天配置上去,也是行业的规则),并经监理单位验收签字(详证据14),证明答辩人已按照合同要求严格依照消防设计图足量进行施工,可现场堪验,也可进行消防鉴定看责任方归属谁;再则土圆楼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天鑫公司和监理公司提交了初验申请书,天鑫公司和监理公司也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同意对“天鑫财富广场”项目合同内所有工程验收申请(详证据3.4),证明合同约定的由答辩人负责施工的消防工程已经俊工,符合消防工程验收条件了,不存在还要履行被答辩人所指的“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包含部分变更的工程)问题”,因此何来判令履行原告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问题;4.2017年2月3日天鑫公司经消防主管通过“天鑫财富广场设计变更设计审核”后,由于现场被天鑫公司私自改动、增加和破坏消防原貌,又以土圆楼公司未完成消防工程的理由发函给土圆楼公司,编造一些违背事实的假象要求土圆楼公司给予完善(现场还有部分被天鑫公司增加、破坏的现状,土圆楼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消防工程专业技术监督申请书》,这些都可证明事实的真相,也是导致消防工程不能验收的事实),换一个角度来说,天鑫公司在没有告知土圆楼公司情况下,2017年3月1日与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所谓的《原消防工程未完成的接建和整改承包合同》(详证据30),可证明被答辩人已经另外把新增消防工程拿给了他家去做,由此产生的问题和土圆楼有何干系?由此导致的消防工程不能验收又和土圆楼有何关系?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天鑫公司怎么会说没有这个技术处理呢?至于天鑫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公证保全属于单方委托,除最后一次第34号公证书有告知土圆楼公司外,其余均为告知土圆楼公司,这更能说明天鑫公司出具的215.237.263.384《公证书》有着重大瑕疵,更不能用作证明本案中要求判决被告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工程之义务,纯属原告混淆视听,捏造和强加给答辩人的所谓“义务”,有借助该合同讹诈土圆楼公司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被告3日内处理解决好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消防栓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全部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依法不能成立。事实和理由如下:1.案涉消防管材保修期于2016年3月17日届满后,答辩人已无义务和责任对其进行处理解决:案涉工程于2014年底由土圆楼公司施工完成。2015年3月18日,土圆楼公司申请初验,因天鑫公司违规超规划指标建设等特殊原因,案涉工程一直无法组织正式验收。在案涉工程尚未正式验收情形下,土圆楼公司应天鑫公司要求配合其向购房业主交房装修入住使用(详证据:16.17.18),且于2015年4月22日,土圆楼公司与天鑫公司办理了工程移交手续。后在各方协调下,龙岩市永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让步验收”,案涉工程验收工作得以在2016年9月1日正式完成。基于以上土圆楼公司申请初验及工程移交之事实,案涉工程非因土圆楼公司原因无法组织验收,其实际竣工时间及保修期起算日应以答辩人提交初验申请之日,即2015年3月18日。依据土圆楼公司与天鑫公司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第6款之约定,住宅小区内给水、排水管道等配套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案涉消防管材保修期早于2016年3月17日届满。在保修期届满前,土圆楼公司未接到天鑫公司对案涉消防管材维修通知。在保修期届满后,土圆楼公司再无义务和责任对案涉消防管材进行的保修或更换。2.天鑫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即便案涉工程未进行消防专项验收,在保修期届满后,天鑫公司无权要求土圆楼公司对案涉消防管材进行更换:案涉工程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土圆楼公司即应天鑫公司要求向天鑫公司移交工程,该行为属于天鑫公司“擅自使用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假设案涉消防管材存在质量瑕疵,天鑫公司也无权以案涉消防管材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土圆楼公司对消防管材进行更换,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3.天鑫公司送检的管材与答辩人实际用于案涉工程的管材不一致:天鑫公司认为案涉消防管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出具的《检验报告》,但根据《检验报告》对检材规格型号的描述,天鑫公司送检的管材规格型号为“dn160mm,1.25MPa”,而土圆楼公司实际用于案涉工程的管材规格型号为“dn160mm,1.00MPa”(详证据23.24.25),二者明显不一致,检材样本错误,土圆楼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现场勘察申请书),可现场实际开挖取样证明涉案工程实际使用的是何种型号的管材。并且,检验单位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系由天鑫公司单方选定,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不能采信和成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3:请求判决被告3日内提交消防工程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被告)提供的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依法不能成立。事实和理由如下:涉案工程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让步验收”后,2016年9月1日才通过竣工验收,土圆楼公司在2016年10月8日把消防工程的所有验收资料移交给天鑫公司,天鑫公司也出具了接收证明(详证据31),证明了土圆楼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的消防工程,天鑫公司认同已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消防工程并接收土圆楼公司的消防验收资料;而且在天鑫公司提交法庭的证据:2016年9月27日承诺书中,天鑫公司要求“签定承诺书后10日内向天鑫公司提交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我司(土圆楼公司)范围的相关材料”,这完全能证明消防工程已经完成,如未完成天鑫公司如何会要求土圆楼公司10内提交并同意接受土圆楼公司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呢?事实理由是天鑫公司收讫土圆楼公司消防资料后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由于天鑫公司违规超规划指标建设等特殊原因,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天鑫公司对违规超规划指标后的设计变更图纸重新申报涉案工程“设计变更审核”,变更后的消防设计审核直至2017年2月3日才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在此之前,案涉工程并不符合申报消防验收条件。鉴于土圆楼公司已把涉案工程验收资料移交给天鑫公司其不能再次向土圆楼公司要求提交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四、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4:请求判决被告兑现2013年11月26日和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承诺;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请依法不能成立。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的法定责任为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施工企业对消防工程的法定职责为根据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因2013年11月26日《承诺书》违反国家、公安部有关消防验收申请主体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承诺。实际上天鑫公司在2016年9月27日的承诺书上要求土圆楼公司10内提交属于土圆楼公司范围的消防工程竣工资料,天鑫公司就已经表明把消防竣工资料提交后由天鑫公司自己去申请消防验收。且土圆楼公司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为“涉案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涉及其它超出授权范围的均属无效,因此,此承诺书为无效承诺。天鑫公司提交的2014年2月19日《承诺书》上的项目部印章为天鑫公司私刻,土圆楼公司从未使用过(土圆楼公司已向法庭提交了项目部印章《司法鉴定申请书》和项目部使用的印章印鉴及项目部2013年9月-2014年5月对天鑫公司和监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工程款申请书》上所用的项目部印章证明材料)。因承诺书内容涉合同实质性条款修改,非经土圆楼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公章确认,土圆楼公司现场项目经理个人无权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因此,天鑫公司提交的2014年2月19日《承诺书》不能作为变更合同条款的依据。因此,天鑫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土圆楼公司兑现该承诺。

五、案涉消防工程一直未申请专项验收的真实原因是,该工程因天鑫公司的原因还存在多处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事项,天鑫公司至今未整改,致使天鑫公司不敢申请消防验收,土圆楼公司也向法庭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消防工程专业技术鉴定申请书)并附上现场原貌和擅自拆除、改建的违反消防强制性规范的照片(详补充证据:1)。土圆楼公司提供的照片均为现场实际情况,是天鑫公司至今不敢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主要原因。鉴于本案争议极大,以上事实是否属实关系到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贵院可以前往向永定区消防主管部门咨询以上事项是否属实或者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专业验收单位进行司法鉴定,进而可以如实查明案涉工程至今未申请消防验收的症结所在。案涉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被龙岩市永定区规划主管部门撤销,目前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已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

综上所述,天鑫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天鑫公司的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鑫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被告施工内容是完成土建、水电、消防三项和设计变更部分。

2、2013.11.26《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作出承诺,被告负责消防工程施工直至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同时负责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施工图纸内容安排验收;

3、2014.2.19《协调会议纪要》、2014.2.19《承诺书》各1份,证明在已延期的情况下,承诺会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工程质量合格资料齐全等。根据《承诺书》和《协调会议纪要》的内容,被告未兑现承诺;

4、《关于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完工移交函》1份,证明被告2015年4月29日的工程只是裙楼以上土建部分,不包括裙楼以下、外墙、屋顶和整个项目的消防工程;且从该证据可以证明,是被告将移交工程移交给原告,而非原告“擅自”使用移交工程。

5、2016.9.27《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再次承诺其施工工程包括消防工程完工验收等,同时要向原告提交被告施工范围的消防工程验收相关材料;

6、《公证书》5份,证明被告施工的消防工程未完工,且已完工部分的环网管存在多次质量问题,在进行消防管道通水测试时已发生多次爆管事故。并由公证处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公证,能够证实被告施工的消防环网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须立即全部更换;

7、《函》11张、快递存单4张,证明被告施工的消防环网管出现多次质量问题后,原告均有通知被告进行处理、更换,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导致现在消防管还不能正常通水;

8、《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告施工的消防环网管经检测,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本没有办法通过验收,因此被告应将质量不合格的消防环网管全部更换;检验报告里面有个图片,管上面的“1号楼门口”是被告代理人曾应强用油漆签下的字,是他见证的管道再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即检测报告真实、合法、有效。

9、《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起诉原告要求进行施工结算的诉请被中院重审仍旧以消防工程未完工的理由驳回;原告当时提出质量问题的反诉,后原告自行撤诉;

10、《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在龙岩市中级法院重审时提出质量问题的反诉,后原告自行撤诉;

11、《生效证明》1份,证明原告当时提出质量问题的反诉,后原告自行撤诉,该撤诉裁定已生效。原告有权依法在永定法院重新起诉;

12、《司法鉴定书》1份,证明对于2014年2月19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上的签字、印章、捺印的朱墨时序鉴定,是曾应雄先盖公司项目部章再签字,最后按手印。

13、《情况说明》1份,证明永定住建局对于2016年8月份天鑫组织的验收进行说明,其当时的验收只是土建、水电的验收,并不包含消防验收。

1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不合格清单》各1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10月8日提供给原告的资料不齐全、且已提供的资料当中很大一部分在提供时就已经失效的,根本不可能凭这些不齐全的资料和失效的资料来通过验收。

15、《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理备案信息》1份,证明天鑫财富广场项目备案的总监是钟某柱,并不是刘芳元,刘芳元无权为本案工程作出说明,恰恰证明泉宏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是虚假的。

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份,证明1)、天鑫财富广场在2013年3月22日就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2)、该项目的消防工程是由龙岩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查、监督、验收的,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监督、验收的只是该项目的土建和水电工程。

17、《收款收据》1份,证明1)、在2016年3月9日,被告还有向原告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消防工程根本不可能在2015年3月18日就完成全部工程进行初验。2)、被告提供的泉宏公司的证明与事实不符,是虚假的。

被告土圆楼公司对原告天鑫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证明对象有异议,此承诺书为无效承诺;对证据3,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项目经理个人无权代表公司在《协调会议纪要》对案涉工程最终的竣工日期作出承诺,该纪要不具有约束力;对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印章是私刻的;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由原告使用;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责任在原告;对证据6,(2017)闽龙永证民字第215号,(2018)闽龙永证民字第237号、263号、384号,(2019)闽龙永证民字第34号《公证书》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7,除落款时间2017年7月9日的《联系函》没有收到外,对其余证据的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送检的管材规格型号为“dn160mm,1.25MPa”,而被告依据设计图纸(详见证据:23给排水设计总说明)、用于案涉工程的管材品牌规格型号为“福建李氏,dn160mm,1.0MPa”,二者明显不一致,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9,判决未生效;对证据10、11,原告滥用诉权;对证据12,真实性有异议,该鉴定程序违法;对证据13,工程有验收;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消防产品不合格清单》是单方制作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5、16、1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

被告土圆楼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会议签到表》各1份1-8页,证明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1日组织竣工验收,经永定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下,由原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被告五方一致确认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所有项目”,并签字盖章评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

2、《建设工程质量抽检申请表(初验申请表)》、《初验会议签到表》各1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初验,并经原告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同意申请,因原告自身怠慢原因,于2015年6月19日才组织初验,验收各方未提任何整改意见,视为原告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应以被告提交初验申请的时间为准,即工程竣工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份,证明永定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2016年9月1日监督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16年9月8日出具涉案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说明涉案工程整体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要求,质量:合格;

4、《项目终止考核评价申请表》1份,证明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备注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龙岩市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此予以认可并备案;

5、关于《关于对天鑫财富广场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擅自施工进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永建(2016)110号】、《关于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加层后的责任承诺书》各1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7月6日才取得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按让步验收要求的处理决定,未能按承诺在2015年3月18日初验日以前解决超规划建设指标验收问题,因此产生的竣工验收迟延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6、《关于天鑫财富广场项目规划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的公示(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官方网页)》1份,证明原告因超规划指标建设,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在永定先城乡规划建设局官方网上公示;

7、龙岩市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6】5号《专题会议纪要》、龙岩市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永质监【2016】13号《专题会议纪要》各1份23-25页,证明案涉工程经龙岩市永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的公文确认包括消防工程在内全部施工内容均已全部完成;

8、《关于天鑫财富广场施工图重新审查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原告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永定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局确认案涉工程已全面完成;

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1份,证明住宅分户质量验收也于2015年2月9日,初验申请前完成,之后由原告直接交付给住户使用;

10、《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筑给水、排水)》1份,证明涉案工程建筑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分部验收(消防管道工程属于建筑给水管道专业分部内)于2014年4月26日经监理单位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合格;

11、《关于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完工移交函》1份,证明原告、被告在初验前签署了工程移交函,工程已移交原告使用,实际2015年2月9日分户验收完后(详见证据:13)原告就开始逐步移交给住户,原告对涉案工程已实际接收及占用和使用;

12、《交房通知书》、《房产交接验收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各1份,证明1.原告通知涉案工程1#楼1401住户,于2015年2月11日移交给住户使用;

13、《证明(泉宏监理)》1份,证明案涉工程于2015年1月16日完成最后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被告已完成土建、安装、消防等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经各专业验收合格签字盖章确认;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1份,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2014年6月1日实施,涉案工程各个专业验收均按此规范验收;

15、1份,证明1).第6.0.6强制性条款: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被告2015年3月18日已向原告提交竣工报告,原告因建设超容积问题迟迟未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监督验收,直至2016年9月1日才申请通过验收。2).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划分中第5点: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中室外给水管网(消防给水管)均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专业验收涵盖内的竣工验收范围内。3).表H.0.1-3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给水排水与供暖”第4点:消防管道压力试验记录,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专业验收涵盖内的竣工验收范围内。证明消防工程的施工工作内容必须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但消防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原告)向消防监督部门申请验收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原告自身怠慢申请而导致消防的专项迟迟未验收。

1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证明1.双方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付原告之日起计算保修起始日。2.条款第(二条)第6点:住宅小区内给水、排水管道等配套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3.条款第(六条)如承包人(被告)未能按约定按时做好保修工作,发包人(原告)可自行组织返修,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计价约定计算在保修金内扣除。原告作为开发商自身就有技术人员在岗,而且2017年3月1日还聘请了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及合同签字代表“罗某明”做技术安装作业(证据:30),原告完全有能力自行处理解决消防管网渗漏问题。

17、《给排水设计总说明》、《开挖现场照片》、《开挖现场后地下使用的消防管道视频》、《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各1份,证明根据案涉工程《给排水设计总说明》第8.1条设计要求以及被告对开挖现场的拍照、录像,被告实际用于案涉工程的管材品牌型号为“李氏、dn160mm、1.0MPa”,与原告送检的管材品牌型号“dn160mm1.25MPa”明显不一致,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案涉消防管材有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系合格产品;

18、《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监督结果公开》(福建省公安厅消防服务大厅官方网页)1份,证明2017年2月3日之前,案涉消防工程不符合消防专项验收申请条件,并非被告消防工程未竣工。而是由于涉案工程全面完工、竣工后,原告因超规划指标建设,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消防设计图纸需重新设计并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审,直至2017年2月3日才通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核;

19、《被告回复函(一组)》1份,证明在案涉管材保修期届满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每次来函均有积极回复,对部分漏水点采取搁置争议先行垫付修复费用的处理方案,不存在推诿、拒不修理的情况;

20、《原告阻止室外管道维修视频》1份,证明在涉案管材保修期届满的情况下,被告现行垫付维修费给予修复,但遭到原告阻止修复;

21、《原消防工程未完成的接建和整改承包合同》1份页,证明1).原告与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及合同签字代表“罗某明”有利害关系,其参与公证的公证书不能采信;

2).原告与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所谓《原消防工程未完成的接建和整改承包合同》,距今已有二年有余,但原告至今仍未申报消防验收,责任完全在于原告。3).原告所诉消防环网管渗水没有这个技术进行处理,完全不实,原告2017年3月1日就委托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员“罗某明”进行整改和接建,原告完全有能力自行安排对已过保修期的消防管道进行维修,主要原因是原告故意推委,阻却消防验收的事实。

2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收讫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10月8日把一套消防验收申请资料移交给原告,并经原告签字盖章确认,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6强制性要求,应由建设单位(原告)申请消防验收,其它单位个人无权申请;

23、《分包项目与甲供材料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1份,证明原告自行发包的玻璃幕墙分部工程、铝合金门窗分项、栏杆分项工程直至2016年8月10日才完成,《协调会议纪要》要求2014年4月30日完成属原告单方意愿,其原告自身都未完成;且项目经理无权更改合同条款;

2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证明原告在案件(2018)闽0803民初917号中向永定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调取提交法院证据的项目经理“曾应雄”的授权书,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明确特定,仅为代被告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超越该委托权限的其他行为,被告均不予认可;

25、《(2018)闽08行终89号行政判决书》1份,证明天鑫公司(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认,因第三人将贯穿案涉工程的室外消防通道及配套消防设施实施毁损并进行施工建房,在案涉工程发生火灾之时无法即时有效施救,致使案涉工程消防验收无法通过。也即,案涉工程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作业面不能满足施救措施和消防验收要求,系天鑫公司至今不履行消防验收申报义务的主要原因之一,责任不在于土圆楼公司;

26、《案涉工程现场原貌和擅自拆除、改建的违反消防强制性规范的照片》1组,证明案涉工程至今仍存在诸多影响消防验收的违规行为和现实障碍,如不积极推动解决,根本不可能通过消防验收;

27、1份,证明案涉工程因超规划指标建设,被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目前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已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

28、《录音》1份,证明2016年9月27日,天鑫公司和土圆楼公司就消防验收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天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年芳在录音04分05秒至06分05秒、38分10秒至38分50秒、41分20秒至41分35秒陈述因消防验收的特殊性,由天鑫公司自行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

29、《视频》1份,证明2016年10月17日,天鑫公司及土圆楼公司消防班组负责人丘某长前往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送消防工程验收报验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消防验收资料的齐全性进行了确认,申请的消防验收资料齐全,但因天鑫公司消防设计变更未通过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无法接受报验资料;

30、、《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各1份,证明1)、原公安部消防评定中心发放的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即使在超过有效期的,也不影响正常的消防验收资料申请作为验收资料使用。2)、国家认监委明确指出防火门、直流水枪、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接口等,从2015年9月1日起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收讫证明》,属于土圆楼公司需提供的已经齐全。

31、《龙岩市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登记备案表》、《单位工程监理人员登记表》各1份,证明该备案表证明刘芳元作为案涉工程的土建专业监理,并经天鑫公司同意盖章申请工程监理项目登记备案,也经永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同意备案,对此,刘芳元对案涉工程整个项目的情况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32、《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1份,证明天鑫公司拖欠土圆楼公司工程进度款32.16万元,不存在天鑫公司所说的2015年3月18日后土圆楼公司还有申请工程进度款的事实;

3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天鑫公司当庭提交的由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司法鉴定发起程序,经福州市司法局审查,确有违反事实,决定立案调查。

原告天鑫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竣工验收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竣工验收只有土建、水电验收,并没有包括消防工程验收;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土圆楼公司只是想进行初验,但并未完成通过初验,没有质监站的核查意见,会议签到表不完整,土圆楼公司是针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验收,并没有包括消防工程的验收;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质监站是对土建部分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并没有包括消防工程的内容;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只是对涉案工程中的土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不包括消防工程的内容;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答复是住建局对天鑫公司的处罚,与土圆楼公司的施工内容及合同履行、存在违约等行为没有关联性。承诺书是对加层后的责任承担主体区分,与施工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没有关联性;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与土圆楼公司应按施工合同和承诺书的约定来履行义务没有关联性;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只是对天鑫公司推出的意见,与土圆楼公司承接的消防工程没有完成、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关联性;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与被告无关联性;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未包括消防工程;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并没有包括消防工程;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恰恰可以证明:一、原告没有擅自使用涉案工程,是被告移交的;二、2015年4月29日工程移交时未进行初验;三、施工项目未完成的部分不在移交范围内,即在出具移交函时尚未完成部分,根本不可能存在2015年3月18日完成全部工程通过初验的情形;四、移交函中第5点明确说明裙楼以下不在本次移交范围,消防工程根本没有移交;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移交给住户的并没有消防工程;对证据13,真实性有异议,完全不真实;对证据14、1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消防工程属于不同的分项分部工程,被告完成的不包括消防工程;对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消防工程一直还属于土圆楼公司的未完成建设工程也没有移交给原告,由此造成的责任和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被告承担;对证据17,对给排水设计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说明仅是对设计内容进行说明,被告采购和施工的消防环网主道存在质量问题,与该说明无关,对照片、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所涉管道就是在原告处施工的,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从未提交给原告;对证据18,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该项目的消防工程是消防部门审查、监督、验收,并不是由住建局质监站监督验收;对证据19,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函件可以确认:消防工程一直未完工和质量问题,被告每次都不认可;对证据20,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天鑫公司只是想彻底解决问题,要求全部更换消防环网,不是阻扰被告施工;对证据2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恰恰证明消防工程没有完成,地下消防环网是被告施工的,不可能由太阳雨公司负责;对证据2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部分检测报告,根本不是消防施工和消防验收的资料,且大部分已过期;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只是出具承诺书的时间,不是工程完工时间;对证据2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实际签订合同、商谈合同的内容各条款,包括送达合同到公司盖章,从施工履行、协调施工内容、支付工程款、参加会议等都是曾应雄代表公司,曾应雄就代表土圆楼公司;对证据2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些照片与最终的消防验收有关,而与原告起诉要求土圆楼公司完成合同内容、解决质量问题、兑现承诺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与原告诉请被告完成合同、解决质量问题、兑现承诺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7,没有生效,原告已提起行政诉讼。对证据28、31、32、3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29,真实性有异议,无拍摄时间、地点,也无法证实提交的材料;对证据30,证书已失效,不可能通过验收;对证据31,刘芳元只是2012年年底之前的土建专监,不是水电专监(水电专监是石某荣),无权对消防施工作出相关说明;对证据3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施工的工程在2015年1月16日全部完工,至2015年2月15日还未完工;对证据33,投诉是其权利,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消防工程发生纠纷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土圆楼公司提出的请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的2014年2月19日承诺书上的印章”进行鉴定,因承诺书上有“曾应雄”的签字,足以证明该承诺书的真实性,被告提出印章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2019年8月23日,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天鑫财富广场室外消防管道的通水检测情况及消防环网主管的漏水问题进行现场勘查并全程录像。对被告提出的其他技术鉴定,没有实质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1年10月2日,原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为永定县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月2日又变更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土圆楼公司承建原告天鑫财富广场工程。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中工程内容:土建、水电、消防。二、工程承包范围:按施工图加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建筑面积约28000㎡。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按双方签订基础砼垫层施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30天(地下室与地上三层和单身公寓的二次装饰及附属工程时间另定)。四、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本工程确定的结算下浮率K为2.5%。六、合同价款金额约36800000.00元。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专用条款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叶某高,职务:总监理工程师。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温某林,职务:总工程师。张某祥,职务:现场代表。7.项目经理:曾应雄,职务:项目经理。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2)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4)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长工期的;(5)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期。13.2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七、材料设备供应。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三材、特殊贵重材料门、窗、电线、电缆、不锈钢材、镀锌钢管、焊接管、配电箱、柜按发生时具体价格签证。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内容应五天内回复,如未回复则按施工单位提交内容确定,当发包人提出的价格承包人无法采购时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并支付该材料款,从承包人的每期进度预付款中扣回已用的材料款;八、工程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的,其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参照招标须知第13.6款规定调整,其合同借款的调整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3款的有关规定。29.2施工中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中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其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参照上款规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3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结算编审。(2)竣工验收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在初验合格提交竣工报告后二十八天内如发包人未办理好竣工验收手续则发包人默认承包人承建工程已竣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定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总工期每延误壹天罚款6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总工期提前十五天不计奖励第十六天起每一天奖励6000元。十一、其他。47.7.2条款约定,消防系统由发包人安排负责验收,承包人提供一切合格资料。原、被告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1年10月22日,被告土圆楼公司承建的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开工。2013年11月26日,被告土圆楼公司向原告天鑫公司承诺:“我公司负责对该天鑫财富广场中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施工图纸内容部分安排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被告土圆楼公司项目部经理曾应雄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2014年2月19日,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未完成工程进行协商并形成《协调会议纪要》。同日,被告土圆楼公司项目部经理曾应雄出具《承诺书》,承诺:“保证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天鑫财富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内施工内容及部分变更工程,工程质量合格资料齐全交付初验(如遇重大变更,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盖上项目部印章。2015年3月18日,被告公司申请工程初验,同年4月22日被告公司出具《关于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完工移交函》,将完成的项目工程(施工项目部未完成工程不在内)移交给天鑫公司。2015年4月29日,天鑫公司接收“天鑫财富广场裙楼以上土建部分”工程。2016年9月1日,被告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9月27日,被告土圆楼公司就工程结算和必须向业主方提交消防验收资料,出具《承诺书》,向天鑫公司承诺:1、在贵公司签收后提交给我公司竣工结算报告十日内,我司必须向天鑫公司提交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我司范围的相关材料,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部提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我司承担。2、在消防验收期间若消防支队提出整改内容或要求补充提交资料,我司必须立即在提出的当天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贰天)配合按消防支队的要求完成。3、在贵公司签收我司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至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止,该期间我司不得向贵公司提出任何其它条件;但是如在消防工程验收中出现我司原因无法通过验收则暂停工程竣工结算时间,我司不得向贵公司提出任何条件;如因贵公司原因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则与我公司无关。4、我司同意双方于2011年10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之规定的审查期限由30日变更为60日。我司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资料接收清单及相关的签证和签收,施工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经龙岩市消防支队确认齐全的当日,即为造价审核期限的计时开始日。5、在该工程结算终审前贵公司不得对我司提出除消防工程外其它条件。

2016年10月8日,土圆楼公司向原告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福建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6份、检验报告29份(其中有9份已过期失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消防工程进入验收前的准备阶段,原告发现消防工程尚有部分未完成,除消防水枪、消防接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未配置外,还有未完成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正压送风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工程。2017年1月17日,因土圆楼公司施工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原告发函《关于永定县天鑫财富广场竣工验收前需完成的相关工程和各系统调试以及整改项目的通知》给被告土圆楼公司,要求被告履行合同。2017年2月16日,被告委托律师回复《律师函》称:一、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于2017年2月3日通过消防监督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核,在此之前,并不具备申报消防验收条件,由此造成的验收迟延应当自行承担;二、天鑫财富广场工程已经通过贵公司组织的初验、竣工验收并移交贵公司使用,应视为包括消防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已经竣工并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鉴于目前消防工程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请贵公司立即履行申报消防工程验收的义务。三、因工程已交付贵公司使用,目前工程处于保修阶段等内容。2017年3月11日,原告天鑫公司对被告完成与未完成的消防工程申请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2017年3月13日,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出具(2017)闽龙永证民字第215号《公证书》。2017年3月16日,原告就被告土圆楼公司未完成的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和整改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正压送风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工程,另行发包给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2017年7月2日开始至2019年1月9日,原告陆续发现被告施工的消防室外环管出现裂缝爆水问题,陆续7次发函给被告要求派员处理、更换全部消防环管。期间,原告申请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对爆水点、漏水点开挖、地下环网管道(PE管)进行开挖截取、标记等进行公证。龙岩市永定区公证处分别出具(2018)闽龙永证民字第237号、263号、384号及(2019)闽龙永证民字第34号证据保全《公证书》。2018年7月24日,天鑫公司将2018年6月12日截取的PE管(经公证处证据保全),委托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不符合GB/T13663-2000标准要求”。

本案诉讼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天鑫财富广场室外消防管道的通水检测情况及消防环网主管的漏水问题进行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可以确认,被告土圆楼公司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在通水后确实存在明显的爆漏水现象,当消防供水主管道总阀开通后水冒出地面,再关闭总阀门则停止冒水,水压力表在短时间内急剧下降的情况。

另查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当提供《综合竣工验收资料》外,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还需要提供: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的竣工图纸);3、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清单;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监理单位身份、资质核查表;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的4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原告天鑫公司与被告土圆楼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消防工程由天鑫公司发包给土圆楼公司施工,并由其采购相关的消防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为施工单位的土圆楼公司应根据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对土圆楼公司至今未完成的消防工程(不含发包给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项目):消防水枪、消防接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应继续施工完成。从现场勘查的情况,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保全资料,可以认定被告施工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在通水后确实存在明显的爆漏水现象,结合原告天鑫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以及双方之间的多次往来函件,能够证实被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地下环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于诉前多次重复开挖修复,给原告及住户带来困扰,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土圆楼公司辩解只需针对漏点进行修复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彻底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环网主管存在的爆漏水问题,应予支持。本院依法采纳原告诉请的处理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问题,直至达到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的成就条件。关于原告诉请的,由被告提交在消防工程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土圆楼公司承诺的:负责消防工程施工直至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同时负责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竣工图纸,依法应当提供。被告土圆楼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被告土圆楼公司应按新的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验收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的消防水枪、消防接扣、消防水带和灭火器项目的施工,并达到消防验收标准;

二、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彻底修理解决好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消防栓地下环网主管存在的爆漏水问题,直至达到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的成就条件;

三、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交给原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完整、合格、有效的消防工程验收资料;

四、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内完成其承诺的“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部分,经设计、消防及相关部门认可及完整手续的施工图纸内容部分安排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本案受理费100元,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李良武

人民陪审员  赖华珍

人民陪审员  刘爱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璐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