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9055号
原告: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490707470D。
法定代表人:卢兆梅,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416684892。
法定代表人:钟爱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男。
原告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诉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天,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提交完整竣工验收资料(详见附件);协助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对宿舍综合楼工程进行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事实和理由:2011年,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就龙岩卫校学生宿舍综合楼工程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永定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11年10月9日,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将位于龙岩卫校校内的“龙岩卫校学生宿舍综合楼工程”土建及配套(含水电、消防)发包给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总工期:405日历天;价款:970万元(最终以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为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八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等一切资料一式八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前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前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工程验收后2个月内提交给发包人等。2011年11月2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将“龙岩卫校学生宿舍综合楼消防水池工程”一并发包给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约80万元;工期:15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进场进行施工,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也依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项。但直至2014年9月,双方约定的施工期限早已届满,而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却未按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因新一届学生入学在即,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被迫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接收了该学生宿舍综合楼工程。此后,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以各种方式多次催促,未果。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发包方与承包方应相互配合,结算清楚工程,发包方应支付该支付的工程款项。二、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8年9月8日达成一致意见,即由工程施工班组华荣办理该事项。由于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没有提交该由其提供的材料,没有支付应该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方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综上,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提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0月9日,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甲方、发包方)与永定县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龙岩卫校学生宿舍综合楼工程;工程内容为上建及配套工程(含水电、消防)。2、总工期:405日历天。3、合同价款:970万元。4、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八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等一切资料一式八份(其中一套未原始资料);上述文件的原始材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工程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2011年11月20日,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发包方)与永定县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1、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将龙岩卫校学生宿舍综合楼消防水池工程发包给永定县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2、合同价款:80万元。3、工期:150日历天4、本协议为补充协议,其他未表明事项均以主合同为准。2018年9月8日,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发函要求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龙岩卫校学生综合楼综合验收材料,以便进行综合验收与办理结算。2018年9月17日,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函复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前述项目于2013年5月竣工,同年7月顺利通过消防验收后投入使用至今;承诺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把综合验收及竣工结算资料补齐送交市质检站及有资质审核的部门”。2020年11月11日,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另查明,永定县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先后变更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关于尽快做好龙岩卫生学校宿舍综合楼主体工程综合验收的通知》、《‘关于尽快做好龙岩卫生学校宿舍综合楼主体工程综合验收的通知’回复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与永定县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与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竣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交付相关竣工资料条件已经具备,发包人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请求承包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如双方存在工程款纠纷,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移交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详见附件一),并配合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兰  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林飞虹(代)
一、附件一
一、施工文件
1
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
2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3
图纸会审记录
4
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汇总表、工程治商记录
5
钢材、水泥、砂、石、砖、外加剂、防水材料等进场检验报告
6
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桩基检测报告
7
回填土试验报告、土工击实检验报告
8
砂浆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9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10
外窗的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外窗“三性”)
11
节能工程材料复试报告、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1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3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14
建筑物、桩基定位测量验收记录
15
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
16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17
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
18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给排水、建筑电气、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9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2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23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测记录
24
其他专业承包形成的工程资料
二、竣工图
1
建筑竣工图
2
结构竣工图建筑、给水、排水竣工图
3
建筑电气竣工图
4
室外工程竣工图
5
规划红线内的室外给水、排水、供电、照明管线等竣工图
6
规划红线内的道路竣工图
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合格文件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4
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6
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档案移交书
8
工程照片(开工前原貌、竣工新貌)
二、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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