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777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解放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8372。
法定代表人:吴华峰。
原告**与被告***、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光辉
审判员  叶迟玖
审判员  姚 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