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民初4253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第三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5564599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186号8层803房(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0611X。
负责人:***。
被告: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梅录解放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83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珠海市涛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一路3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85870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中交雅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九村居委会中园一路四座1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6M0CG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涛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中交雅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惠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