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梅录解放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83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3民初576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排除妨害纠纷的不动产在吴川市,故吴川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迅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