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常鼎建材有限公司、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1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常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安托山六路36号听泉居B栋1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高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泉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川市梅菉解放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凌亚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常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高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富公司)、*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4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常鼎公司与二建公司,高富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常鼎公司与高富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二)涉案工程验收时间于2013年1月17日前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二审法院以2015年2月13日作为涉案工程验收时间错误。(三)涉案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期内,高富公司和二建公司没有向常鼎公司提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主体问题。经一、二审查明,根据常鼎公司与高富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签订涉案《御江南国际社区07地块46号-53号园林建筑石材工程施工合同》,高富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常鼎公司为承包人,双方对此并无异议。常鼎公司虽主张上述工程实际由二建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向其发包,但仅提供了其与二建公司签订的《工程结算审核书》,未提供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工作联系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工程验收时间问题。常鼎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书》仅反映涉案双方就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未表明高富公司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涉案合同虽然约定工程款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的条件为工程竣工合格,且涉案工程款已实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但常鼎公司并未提供合同证明双方约定达到该付款条件时其应向高富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予以佐证,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由于常鼎公司未能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又未能举证证明高富公司擅自使用了涉案工程,故一、二审法院以高富公司提供的《三水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的验收时间即2015年2月13日,作为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并无不当。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涉案合同约定,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且无相关扣款时一次结清。但是,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涉案工程自2015年2月13日竣工验收后不满两年便出现外墙文化石部分空鼓、部分开裂、部分脱落;干挂石材饰面部分开裂、分离及脱落,部分阳角拼接处填缝剂脱落,部分拼接处勾缝未填充密实,部分有渗水痕迹等质量问题。上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系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及人员依法出具,故涉案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二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常鼎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