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民终2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3***2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I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梅录解放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川二建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吴川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吴川二建公司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19***年***已在灯盏岭内种植农作物,***对此事实已提供了证明书予以证明,一审对***的证明材料未经查明就作出不予确认的认定,是错误的。2.***在一审质证中对吴川二建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但一审判决对***质证时所提出的问题没有作出答复,完全偏袒于吴川二建公司。3.1963年、***年建设的房屋根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约束,这两部法律是在80年代后出台的。吴川市国土局于2017年8月25日给吴川二建公司颁发粤(2017)吴川市不动产权第0003477号《不动产权证书》,而***的两层楼房约是在***年建设的,一审判决认定***在未知会吴川二建公司,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土地建起两层房屋损害了吴川二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完全是错误的。4.吴川市国土资源局给吴川二建公司颁发粤(2017)吴川市不动产权第0003477号《不动产权证书》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确权,应追究其法律责任。5.吴川二建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为吴川二建公司所有,***涉案土地上开设预制构件场、钢筋场、种植农作物多年,并建造了20多间平房,其中的部分房屋无故遭吴川二建公司派人暴力拆除,利益严重受损。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吴川二建公司答辩称:吴川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月***日作出***[2008]16号《批复》、于2017年8月25日向吴川二建公司颁发粤(2017)吴川市不动产权第0003477号《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吴川二建公司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是吴川二建公司的退休职工,其原居住在涉案土地附近,***利用职工身份及居住的便利条件侵占吴川二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毫无道理的。***的侵权行为致使吴川二建公司开发涉案土地的计划受阻,吴川二建公司因此而遭受巨大损失。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吴川二建公司的合法权益。
吴川二建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立即将其建设于吴川市××××号土地上的两层楼房自行拆除,恢复土地至原状;二、判令***不得妨害吴川二建公司对吴川市××××号土地的使用;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8年1月***日,吴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将黄坡构件场6279平方米土地确权给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问题的批复》,同意将位于吴川市××××号土地6279平方米依法确权和办理国土证给吴川二建公司。2017年8月25日,吴川市国土资源局给吴川二建公司颁发了粤(2017)吴川市不动产权第0003477号《不动产权证书》,明确坐落于吴川市××××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吴川二建公司享有,吴川二建公司将该地作为其下属的黄坡构件场(又称四工区)工场使用。2017***2日,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向***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在黄坡镇“四工区”(即涉案土地)内的建筑属于违建建筑,限令***在五天内(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前)自行拆除。***认为该通知书不合法,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该通知的内容,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未强制执行该《通知书》,吴川二建公司认为***在未知会吴川二建公司、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属吴川二建公司所有的吴川市××××号土地上建起占地约40平方米的两层房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产生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吴川二建公司主张位于吴川市××××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吴川二建公司所有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出示吴川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粤(2017)吴川市不动产权证第0003477号《不动产权证书》予以佐证,予以确认。***建设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吴川二建公司提供的证据《宗地图》上红线范围内的“砼2”)侵犯了吴川二建公司拥有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虽然***辩称没有妨害到吴川二建公司,主张涉案土地权属于***,但不动产物权变动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对***的辩称及主张不予采信。吴川二建公司对涉案土地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未经吴川二建公司许可且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建造了房屋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吴川二建公司诉请***立即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至原状及不得妨害吴川二建公司对涉案土地的使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限***对吴川二建公司享有使用权[粤(2017)吴川市不动产权证第0003477号]位于吴川市××××号的土地停止侵害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其在该地上所建的建筑物以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由***等***人出具的证明书,用以证明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一直由***占有、使用。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提交的证据,吴川二建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出具证明书的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证明书上反映的内容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认证认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没有重要影响,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生效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同生效裁判一样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都具有法律效力,且通过执行即可实现其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已经于2017***2日向***发出《限期拆除通知》,限令***自行拆除其位于黄坡镇“四工区”内的违法建筑物。现***不履行该《限期拆除通知》确定的拆除包括涉案建筑物在内的黄坡镇“四工区”内违法建筑物的义务,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中的问题,不应当作为一个新的民事侵权行为另案处理。吴川二建公司认为***侵占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向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再以民事侵权之诉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受理吴川二建公司的起诉,并判决***拆除其在涉案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程序违法,本院予以撤销,并裁定驳回吴川二建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已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