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623行初2号
***,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
被告:***章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章华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自来水公司,住所地***章华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章华镇人民政府、***自来水公司不服水污染管理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处罚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章华镇人民政府、***自来水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华 芳
审 判 员 周 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