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

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4627号
原告: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2#楼2-01W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4050147B。
法定代表人:林增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山镇伍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10038645927。
负责人:傅凉凉,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秋芳
人民陪审员  李加纯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静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