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

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终4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闽禹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2#楼2-01W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增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昭兴,福建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兴,福建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邱福富妻子),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邱福富长女),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明贞(系邱福富次女),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秀贞(系邱福富三女),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秀萌(系邱福富四女),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斌(系邱福富长子),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以上六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香,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田,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连江县浦口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浦口镇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兰政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奇峰,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垲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及原审被告连江县浦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口镇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垲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杰垲建设公司对邱福富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严重相悖,应予纠正。一、一审判决关于“邱福富无证驾驶缺陷机动车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杰垲建设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是造成邱福富死亡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邱福富、杰垲建设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的认定,明显错误。邱福富死于交通事故,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原因,杰垲建设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的规定。且案涉事故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案涉工地已经停工,政府部门在进入该道路的主要路口设置了通行障碍,邱福富作为成年人,却执意进入案涉路段,又未尽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二、一审判决关于“邱福富生前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认定,明显错误。凤园社区居委会证明可证邱福富住所地城乡区划代码为农村,***、**、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邱福富的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城镇,本案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辩称,杰垲建设公司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一、案涉事故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杰垲建设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是造成邱福富死亡最主要、直接的原因,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提供的产权证、结婚证、凤园社区居委会证明、服装店监控视频及服装店产权人及其他服装店出具的证明均可证明邱福富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在城镇,本案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浦口镇政府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杰垲建设公司、浦口镇政府连带赔偿***、**、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96334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杰垲建设公司、浦口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9日上午11时许,邱福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前制动效能降低的无牌号电动二轮机动车,由连江县城关往连江县XX镇××村山地方向行驶,行经连江县XX镇××村水渠路段时,车辆失衡并向路左紧急制动不及,人车一同驶出路面跌进路边水渠,致邱福富颅脑损伤后落水死亡的单方交通事故。2020年3月11日,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福富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邱福富家属于2020年3月23日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事故现场位于杰垲建设公司施工的连江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益东段)。2018年10月,连江县浦口镇人民政府为发包人、福建省闽禹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0日名称变更为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1节第9.2.7条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毗邻地带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合同第3节第9.3.1条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提示齐全,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杰垲建设公司具备安全生产资质。事故发生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事故发生时案涉工地停工,现场无管理人员,现场未见护栏、围挡及安全警示设施。

再查明,邱福富于1957年8月14日出生。邱福富父母先于其过世。***系邱福富妻子。邱福富、***育有四女一子,长女**、此女邱明贞、三女邱秀贞、四女邱秀萌、长子邱斌。***的户籍地址为“福建省连江县xx镇xx路”,并在连江县城经营服装店。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路段连接连江县城至xx镇xx村,呈“S”形,且未施工完毕,路况较复杂,杰垲建设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未在施工的水渠周围设置防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管理职责,杰垲建设公司对邱福富的死亡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邱福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前制动效能降低的机动车,邱福富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浦口镇政府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杰垲建设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对安全施工及第三人伤亡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浦口镇政府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邱福富无证驾驶缺陷机动车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杰垲建设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是造成邱福富死亡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邱福富、杰垲建设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主张浦口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杰垲建设公司、浦口镇政府依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邱福富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提出免责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单方交通事故,并无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对邱福富的过错进行评价,并未排除施工方过错,杰垲建设公司、浦口镇政府的免责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主张821160元[福建省上一年度(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20元×(20-2)年],杰垲建设公司、浦口镇政府辩称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邱福富的妻子***的户籍所在地为“连江县XX镇”,系城镇,***、**、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提交居委会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佐证,杰垲建设公司、浦口镇政府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法院认定***、**、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邱福富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主张死亡赔偿金82116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丧葬费:***、**、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主张42187元[福建省上一年度(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84374元×6个月/12],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邱福富死亡,对其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偏高,一审法院酌定5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913347元。杰垲建设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56673.5元。

综上所述,***、**、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456673.5元;二、驳回***、**、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34元,减半收取6717元,由***、**、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负担3533元、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84元。

本院二审期间,***、**、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邱明贞、邱秀贞、邱秀萌、邱斌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系证人证言,因证人均未到庭作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在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邱福富在杰垲建设公司施工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杰垲建设公司未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亦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其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免除杰垲建设公司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邱福富、杰垲建设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已臻合理。杰垲建设公司关于邱福富死亡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另外,居委会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可以证明邱福富生前在城镇生产、生活,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杰垲建设公司主张按农村标准计算,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0.1元,由杰垲(福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秋萍

审 判 员 张力群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林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