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执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连宁南路282-9号心怡都城A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15L91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5ME1044065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8民终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25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水
审判员 杨 平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