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达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民委员会、某某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5民初2410号 原告:***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连宁南路282-9号心怡都城A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15L91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5ME1044065T。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原告***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福地村委会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90632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福地村委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日**公司中标福地村委会《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综合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并于当日和福地村委会签订了福地村综合土地整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期、价款、质量、付款方式等条款,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公司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福地村委会使用。2020年11月27日**公司、福地村委会将工程的造价委托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送审造价为410642元,审定造价为390632元。2020年12月4日**公司按照福地村委会的要求出具了金额为390632元的正式发票交给了福地村委会,然而,福地村委会却不支付给**公司工程款,经**公司数十次催讨,每次均答应过几天会给,但是至今都没收到福地村委会拖欠的工程款。综上,**公司认为,本案福地村委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造成**公司的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地村委会辩称,涉案工程是2017年土地整改项目,因为2017年的工程超出了原定施工范围,没有办法结算,也没办法支付工程款。2020年,**公司通过某些领导,说上面会把款拨下来,需要**公司补办手续,福地村里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如有关部门将工程款拨付到福地村委会,福地村委会会将工程款支付给**公司。涉案工程新增了30亩左右的土地,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补给村里一万元左右一亩的新增土地费。在施工的时候,也应该补偿给村民青苗费,初步预算在30000元左右,至今福地村委会没有拿到一分钱。**公司在施工的时损坏了村里两座桥梁,福地村委会要求**公司修复,**公司至今未修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日,**公司中标文亨镇福地村综合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造价408418元,工期60日。福地村委会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60日,签约合同价387997.1元。发包人根据竣工结算报告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质量保证期为1年。保证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空白。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还约定了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事项。福地村委会在发包方处加盖公章,福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在发包方处加盖私章。**公司在承包方处加盖了公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包方处加盖私章。2020年10月25日,**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此后,福地村委会提交了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综合土地整治项目送审报告。2020年11月27日,经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委托审核成果确认书,确认书审核涉案工程造价390632元。福地村委会、**公司、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确认书上加盖公章,三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确认书上加盖私章。2020年12月4日,**公司将4**金额为390632元的增值税发票交给了福地村委会。福地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向村民代表通报了此事,福地村委会的村书记、村主任在发票上签字同意出账后,上述4张发票在福地村委会报账员处。 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委托审核成果确认书,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地村委会欠**公司工程款390632元,有**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委托审核成果确认书为证,福地村委会亦不否认欠款事实。福地村委会称所欠工程款应由有关行政部门的政策性拨款到位后,才能支付给**公司。即使福地村委会所诉属实,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福地村委会所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所欠工程款也应由福地村委会负担。如该工程有财政补助,福地村委会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使财政补助尽快到位。福地村委会称该工程完工后,有新增的耕地,应按新增耕地的面积补给福地村费用,**公司施工时还应补给福地村民青苗费,**公司施工时损坏了村时两座桥梁,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查。福地村委会称涉案工程属2017年施工,**公司予以否认,福地村委会未举证证明,且福地村委会所主张的事实与**公司所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委托审核成果确认书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工程虽没有竣工验收报告,但福地村委会将工程的造价送审,这说明福地村委会同意接收工程,自发包方、承包方、审核单位在审核报告上**,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2020年11月27日,审核确认书生效,2020年12月11日,福地村委会即应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78913元。2021年12月10日,福地村委会应返还3%的质量保证金11719元给**公司。在本案中,质量保证金虽未到返还日期,但距返还日期仅一个多月,为避免诉累,本院予以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78913元工程款给***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民委员会并应以37891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民委员会应于2021年12月10日返还质量保证金11719元给***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到期未付,应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9.44元,减半收取3579.72元,由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惠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