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财、某某祥与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81民初4699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第一工业区第五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NX2C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镇龙发路5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31P8Y918。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5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315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2年7月25日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之日止);二、判令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6日,***、***与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中闽珑府天禧其中三栋檐口、亭子铝单板安装工程;本工程采取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工程安装造价:暂定人民币为贰拾肆万元整,具体单价100元/m2;计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按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计算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向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报送结算工程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量审核并付至结算造价的97%。案涉工程于2022年4月竣工验收。2022年7月25日,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对承包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铝单板完成面积为1632.65平方,工程造价为163300元;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点工工资1600元。本案中,***、***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装铝单板的义务,栢川建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工程款。截止到起诉时,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支付了133320元,尚欠31580元工程款。案涉工程实际**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从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后再转包给***、***,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栢川建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上述证据的相应证明力予以确认,结合***、***的当庭陈述,据此确认***、***所主张的事实。 另查明:《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还约定:余款3%为工程质保金,工程保修一年后,如无扣押事项,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不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工程款31580元(其中包含工程造价163300元的3%的工程质保金489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至本院开庭审理时付款期限(包括一年的工程保修期)业已界满,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予支付。***、***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实际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确定其中26681元(结欠工程款31580元减去工程质保金4899元)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7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4899元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5月1日(案涉工程于2022年4月竣工验收,因***、***未提供证明具体竣工验收日期,推定为2022年4月3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于***、***主张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工程款31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其中26681元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7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4899元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5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5元,**建栢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