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783执14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龙村乡前山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1G9GA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闽078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支付3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闽0783执149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账户,以31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实际扣划625元,用于缴纳本案的执行费、诉讼费。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现场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故无法查找。 四、2023年6月16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截至2023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暂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以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国兴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