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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783民初394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龙村乡前山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1G9GA9X。 法定代表人:***,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2月3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4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建设公司借款3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同日,**建设公司向***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汇款30000元(户名:***,账号:×××36)。借款到期后***未归还欠款,**建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未作答辩,亦未举有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2月4日,***向**建设公司借款30000元,当日**建设公司从**建设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户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505********)向***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转账汇款30000元(户名:***,账号:×××36),***在与公司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借款予以确认并承诺一个月后还款,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建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建设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律师函、邮政速递物流回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建设公司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建设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本院对双方债权债务予以确认。***未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建设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2月3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建设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裘 真 书记员  冯 艾 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及执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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