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恒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山南里64号519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GN1WXT。
法定代表人:王秋海,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上诉人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1)桂1021民初2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恒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1)桂1021民初233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起诉状自述及证据《工程量确认协议》,证明双方有补充约定土方结算的工程量应由总包单位龙净环保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最终结算的土方工程量一致,因此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总包单位龙净环保有限公司工程量结算的多少,双方之间争议并不涉及工程本身质量,性质属于债权债务的结算,而负责结算工程量的两家公司均不在广西,都在福建,根据密切联系及便于诉讼的角度,由厦门的法院来审理显然更有利于本案工程量结算事实的查明,如果将来需要异议人来付款,厦门法院受理同样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据此,要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问题,从被上诉人***的诉请及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来看,涉案《施工分包协议》《工程量确认协议》是***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起诉请求上诉人恒惺公司按该协议支付工程款,即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的问题引起纠纷,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包括其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分包工程项目位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境内,属于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的辖区,故该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并裁定驳回恒惺公司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 静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俞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