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1202号
原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山南里64号518单元。
法定代表人:靳凤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艺,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诉称,恒惺公司承建位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工业园内的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二分厂环保提升节能降耗改造项目。2018年12月13日,**与恒惺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协议书》,约定由**采取包工、部分包料的方式承接恒惺公司的施工项目,还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于2020年1月6日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给恒惺公司。2020年1月6日,双方又签订《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二分厂环保提升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土建一段结算单》,共同确认**完成工程量总价1229678元及增补工程量126500元,共计1356178元,恒惺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95000元,尚欠**工程款561178元。2020年7月6日,恒惺公司通过朱龙超支付工程款2万元,合计已支付工程款815000元,尚欠495726元。之后,经**多次催讨工程款未果。**请求判令:恒惺公司支付**工程款495726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
恒惺公司辩称,其将案涉工程的基础设施部分分包给**,主要材料系由恒惺公司提供。恒惺公司对**提交的《施工分包协议书》无异议,对《工程量清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施工分包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恒惺公司(原厦门恒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二分厂环保提升节能降耗改造项目一段所有的土建(混凝土除外)、装修及安装预埋工程交给**施工,工程造价按清单总价(包干按单项总价,无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下浮15%,包工包料。恒惺公司亦确认其将案涉工程的基础设施部分分包给**。因此,案涉合同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方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就其施工交付的工程获得工程价款的特征,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我院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靖雯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