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03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被执行人: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山南里64号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9435306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恒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1)桂1021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201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685元,负担执行费3435元。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向银行、车辆、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2356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执结标的0元,未执结标的2356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交纳执行费3435元。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潇 审 判 员 莫杭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