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627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福建亿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城市生活广场**楼**1217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亿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计150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