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802民初2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民委员会办公楼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2U9PT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川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1.94元,减半收取计5490.97元,财产保全费4110.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