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财保1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刀石山路8号4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福人大道融商大厦11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闽0104财保9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5831.86元的财产。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24159.49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