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990号
原告:福建省迈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汀县汀州镇金碧路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7LMG0D。
法定代表人:郑义锋,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福建省迈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迈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迈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巫华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梁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