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7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75号金城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耀文。
申请执行人***与**、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粤19民终84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的3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5385.9元,另本案执行费64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311465.31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车辆。(二)于2019年5月5日依法邮寄协助调查函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仍未收到回复。(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车辆档案,查封期限贰年,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现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40.19元、扣划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465.31元,扣除执行费6079.41元后,余款307426.09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一切权利义务均已彻底了结。(四)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邮寄退件,本院采取公告限制消费令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76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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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