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大道商横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789568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京,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娇,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号金城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618909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南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南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南峰商业广场变配电工程合同书》中的第10页8.3条已经明确约定了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现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违反双方的意思。且当事人签订该合同时,签约地点是“广东东莞南城区”,该签约地点也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是东莞市厚街镇,属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东莞市南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8.3条约定管辖与东莞市南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主张的以合同签订地为本案管辖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莞市南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然案涉《南峰商业广场变配电工程合同书》约定:“执行合同时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但该协议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条款无效。案涉工程地点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东莞市南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