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8625号 原告: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七口街北街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3Y220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道南洋路1002号星光大厦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23EQR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预缴受理费期间,以该纠纷已经调解结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因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受理费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收取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莉 速 录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