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柚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科柚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1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科柚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化龙村818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科柚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减半收取25元。**预交受理费2524元,本院予以退还2499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