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21民初53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榕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7W57XF,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西杭路西华园2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西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翾,福建西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榕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