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泉南(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世纪泉南(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7民初754号 原告:世纪泉南(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YJY8C71,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科研中心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27896020U,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路(金沙园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纪泉南(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泉南公司”)与被告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世纪泉南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金沙园公司退还世纪泉南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元。原告世纪泉南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世纪泉南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世纪泉南(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世纪泉南(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音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