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5694号
原告:厦门市鑫开元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87、48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80968999。
法定代表人:张宁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毓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天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上湖社1368号2号厂房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1707633J。
法定代表人:高国良。
原告厦门市鑫开元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天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鑫开元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鑫开元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以经双方进行协商已经就案涉纠纷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鑫开元旧城改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