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天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331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飞,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天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上湖社****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国良。

原告***与被告厦门天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如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培健

书 记 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