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02民初92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伟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已付清欠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财产保全费1780元,由原告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小谦
法官助理 林 赟
书 记 员 黄 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