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

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475号
申请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