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19206号
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应裕
书记员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