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

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民终1313号
上诉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0.69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卢永坚 审 判 员 王 凯 审 判 员 刘永戈
法官助理 彭凤平 书 记 员 古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