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307号
申请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660392,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工业园启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图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百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NMB985,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政务中心211室。
法定代表人:邱小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75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75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9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胡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