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802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工业园启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6603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人民三路**碧水康桥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6157370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基业基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民终2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8897.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5日起以总货款4113346.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059元,由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除本案参与(2019)粤1802执510号案分配所得款项123704.01元外,此笔款项全部退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基业机电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听证,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17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