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执1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镇溪南村南洲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FCHR8L。
法定代表人:林建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慧芳,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杭县太拔镇彩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太拔镇彩霞村塘背1路。
法定代表人:陈成旺,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太拔镇彩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823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23执1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贵峰
审 判 员 何兰林
审 判 员 王 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项晓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