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809号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鑫**建材厂,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社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RYYLK2U。
经营者:***,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福建富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70号**城市生活广场14#楼14层141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鑫**建材厂与被告福建富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定陶区鑫**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市定陶区鑫**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