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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733号 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