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733号
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