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8743号
原告:福建中翔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古井99号9#厂房A二层D区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75E650H。
法定代表人:倪灵光,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起胜,福建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琳,福建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海西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东南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15554235D。
法定代表人:甘军联。
原告福建中翔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海西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中翔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并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中翔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廷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