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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鑫世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8031号
原告:宁夏鑫世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龙。
被告: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金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1月1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夏鑫世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鑫世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益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华宁
书 记 员 孙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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