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0456号之三 原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小榄镇竹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经联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经联社城建规划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与被告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山市小榄镇竹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计37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2400元。由***负担(已预交)。***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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