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526民初1527号
原告: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1315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2月3日,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扎***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北镇泰山街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527011649366N。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教体局党组成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扎***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
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96.50元,由原告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青格乐图
人民陪审员 胡 玉 兰
人民陪审员 李 晓 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