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破预初字第01350号
申请人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牛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2号(和平街北口)。
申请人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恒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1月16日,中泰恒公司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本院审查破产申请期间,中泰恒公司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