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700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英飞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A座3层329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津0114民初17005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和解除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牌照号为津MYF58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戴金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