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231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 原告:***,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向***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670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667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第三人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恒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与第三人债权转让行为,即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0年7月18日,被告中标了由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开发公司)发包的大同市南环路**东侧安置区二标段工程,并签订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从被告处承揽了大同市南环路**东侧安置区S2地块东区工程的B区1-18号楼的全部工程并组织施工。2012年6月20日,原告承揽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和投入使用。时隔十年之久,被告却迟迟不履行给付工程款11349761.87元的义务。无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诉至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诉求被告与大同开发公司立即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才得知被告与第三人于2021年1月5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被告将其对大同开发公司享有的24633847.61元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2021年1月10日向债务人大同开发公司签发债权转让通知书。 原告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被告作为被执行人,从2015年3月10日至2021年12月21日所涉执行案件26件,累计执行标的为111188955.46元,未执行标的110909433.46元。被告未付清原告工程款的情况下,且也无其他清偿能力,就将本该属于原告的专属工程款债权恶意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影响原告的债权实现。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构成的首要要件。 本案中,***、***主张其对中关村公司享有专属工程款债权,并已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尚未作出判决。即使仅对***、***所主张的债权进行一定的形式审查,现有证据亦不能确定***、***对中关村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故对***、***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公告费56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 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强贝贝 书 记 员  赵 鑫